一、甲供材,你處理對了嗎?
1.風險點:容易將第一種模式合同處理成第二種模式,甲供材既未形成乙方營業規模,又引起合同額虛增造成印花稅多繳風險,同時若甲供材不通過銷售交易、開具發票會引發稅務風險。
2.問題描述:
(1)甲供材的基本概念。在建筑工程中,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,甲方一般會自行采購主要建筑材料,即甲供材。甲供材主要有兩種模式:第一種是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,甲方采購后交給乙方使用,抵減部分工程款;第二種是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,甲方采購后零價交給乙方使用。
(2)公司的甲供材項目存在的主要形式。既有業主對公司的甲供,也有公司對分包商的甲供,既有第一種模式,也有第二種模式。
3.業務處理方案: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的《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》“2.5.2.4 過渡性政策措施”對增值稅政策的解讀:對第一種模式,甲方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,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,應繳納增值稅;第二種模式,甲供材不作為建筑業營業額與稅基。
按照以上解讀,第一種模式建議按以下解決方案執行:
(1)公司作為合同乙方:因為按照政策規定,合同總額中如果含甲供材,乙方應該取得甲供材進項稅,因此如果是新合同,乙方應重新測算項目不同計稅方式增值稅稅負與合同毛利情況,必要時與甲方溝通改變項目計稅方式,甲方可以取得高稅率的建筑業發票,減少進項損失,乙方改變計稅方式,稅負不會增長或微增長,于雙方都有利;如果是老合同,要求甲方單位將甲供材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,公司按照合同總額向業主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,有利于公司營業額增長。
(2)公司作為合同甲方:公司對分包方的甲供材,應開具銷售發票,由分包單位獲得進項稅額正常抵扣。
(3)與屬地稅務局溝通,實現按次交繳印花稅。
二、簡易計稅項目怎么選擇分包合同計稅方式?
1.風險點:公司簡易計稅項目,分包合同選擇一般計稅,造成公司效益流失。
2.分包取票對比分析
假定不含稅合同額100萬元,按3%計稅,合同總額103萬元,按9%計稅,合同總額109萬元,則分包一般計稅比簡易計稅成本與凈現金流出增加5.83萬元。
測算如下表:
3.業務處理方案:
對簡易計征項目而言,分包合同按低稅率簽訂,如上表以103萬合同總價簽約最有利,成本、凈現金流出最低,因此,對于公司簡易計稅項目,分包合同宜選擇低稅率簽訂合同。
三、合同簽訂了,業主要求調整項目計稅方式怎么辦?
1.風險點:項目改變計稅方式,存在項目竣工決算或政府審計時扣回稅率差額風險。根據測算,如果改變計稅方式后,按照不含稅價不變辦理結算,扣回6%的稅率差額,一般會造成項目凈損失,如果是聯營項目,業主要求將一般計稅改為簡易計稅方式開發票,而項目前期卻按原稅率辦理結算支付,若我方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未及時扣回稅率差,因聯營方合同結束時間早于公司,極易造成公司單方承擔損失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向業主證明改變計稅方式,我方稅負更高,不應該扣回差額。根據項目實際材料、機械占比情況進行不同計稅方式稅負、利潤、現金流測算,證明改變計稅方式,我方稅負出現一定額度增長,扣回稅率差沒有合理性。
(2)聯營項目,將聯營方的差額稅扣留于公司賬面,待確定業主是否扣回后再行處理。
四、材料大部分由我公司“集采”,而又要求分包提供高稅率發票,造成項目稅負極低,可以直接終止原分包合同嗎?
1.風險點:未做好綜合測算,造成公司稅負過低,分包商稅負過高,對項目整體納稅(屬地、杭州總部、分包商注冊地三者的納稅總量)不利,同時由于項目自身稅負偏低,極易引發稅務稽查。因此,除非該分包合同含了大量材料、機械費用,分包商稅負低于3%,否則不應該同意分包單位選擇一般計稅,否則分包單位開了高稅率增值稅發票,繳納過多的增值稅,相當于我們以現金買稅票,而稅收流向分包商注冊所在地稅務機關。
2.政策規定:財稅[2016]36號文
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。
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,但一經選擇,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
根據主管稅務局解釋:同一個工程項目,同一分包商不管是否分標段、分合同,應選擇統一計稅方式。
3.業務處理方案:①已滿36個月的分包合同,剩余未履約部分按低稅率調整,改變計稅方式,剩余部分按原合同不含稅價*103%辦理結算。
②極少數材料、設備含量極低的分包合同,先終止原合同,再重新簽訂合同,但承擔對第十八條不同理解的稅務風險。
五、增值稅稅率又調整了,怎么應對沒損失呢?
1.風險點:如果稅率調整后未及時調整下游單位的結算稅率,項目將承擔成本增加,可抵扣稅額減少損失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與小規模納稅人簽訂的價稅未分離合同,應與對方單位協商爭取按原合同不含稅價與1%的稅率辦理結算付款,在公司目前有進項留抵前提下減少現金流出。同時以此為鑒,今后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保證價稅分離,并明確約定,當國家稅率變更時,按照合同約定不含稅價與最新稅率辦理結算付款。
(2)公司分包合同基本已實現價稅分離,只需要在辦理結算時將稅金差額扣回,為安全起見,即使業主單位暫未扣回,也應從分包單位將稅金差額扣回。
六、建筑業營改增要求在項目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,你多交了嗎?
1.風險點:分包開票時間與總包開票時間匹配度差,極易造成在當地多預繳增值稅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以“合同總額-分包總額”(即自營比例)進行需納稅結算額總額控制,例如承包合同10000萬元,分包總額6000萬,給業主開票10000萬元,需納稅結算額4000萬(假如項目有3000萬預付款開了完稅票,即每次結算開票時公司該預繳增值稅空間只有1000萬元,其余部分全部應取得分包發票,進行差額抵扣)。
(2)作為與分包單位直接對接的經營部門,辦理結算手續后應及時取得分包發票,便于及時辦理增值稅差額預繳。
(3)做好業主與分包開票實時臺賬登記,財務經營共享臺賬,及時掌握項目差額預繳執行情況,按月分析是否有嚴重不匹配、多交稅風險,并積極應對。
七、虛開增值稅發票,這種責任承擔不起啊
1.風險點:“四流”不一致,即合同流、發票流、業務流、資金流不一致,可能被定性為虛假業務,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防止向業主單位虛開發票:①財務部門向業主表明雙方同時存在稅務風險,維持先結算、后開票流程。②財務部門做好臺賬登記(合同額、已開票情況等),防止超合同額開票情況發生。③超過合同額的開票申請,財務部門需從經營部門取得補充協議,或雙方簽章的正式結算單。
(2)防止取得下游單位虛開發票:①業務部門需鑒別業務真實性,做到先有合同、有結算,再開票,并且開票單位與合同、結算單位保持一致;②財務部門需審核驗證相關資料是否能互相印證,不得有任何瑕疵。
1.風險點:容易將第一種模式合同處理成第二種模式,甲供材既未形成乙方營業規模,又引起合同額虛增造成印花稅多繳風險,同時若甲供材不通過銷售交易、開具發票會引發稅務風險。
2.問題描述:
(1)甲供材的基本概念。在建筑工程中,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,甲方一般會自行采購主要建筑材料,即甲供材。甲供材主要有兩種模式:第一種是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,甲方采購后交給乙方使用,抵減部分工程款;第二種是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,甲方采購后零價交給乙方使用。
(2)公司的甲供材項目存在的主要形式。既有業主對公司的甲供,也有公司對分包商的甲供,既有第一種模式,也有第二種模式。
3.業務處理方案: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的《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》“2.5.2.4 過渡性政策措施”對增值稅政策的解讀:對第一種模式,甲方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,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,應繳納增值稅;第二種模式,甲供材不作為建筑業營業額與稅基。
按照以上解讀,第一種模式建議按以下解決方案執行:
(1)公司作為合同乙方:因為按照政策規定,合同總額中如果含甲供材,乙方應該取得甲供材進項稅,因此如果是新合同,乙方應重新測算項目不同計稅方式增值稅稅負與合同毛利情況,必要時與甲方溝通改變項目計稅方式,甲方可以取得高稅率的建筑業發票,減少進項損失,乙方改變計稅方式,稅負不會增長或微增長,于雙方都有利;如果是老合同,要求甲方單位將甲供材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,公司按照合同總額向業主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,有利于公司營業額增長。
(2)公司作為合同甲方:公司對分包方的甲供材,應開具銷售發票,由分包單位獲得進項稅額正常抵扣。
(3)與屬地稅務局溝通,實現按次交繳印花稅。
二、簡易計稅項目怎么選擇分包合同計稅方式?
1.風險點:公司簡易計稅項目,分包合同選擇一般計稅,造成公司效益流失。
2.分包取票對比分析
假定不含稅合同額100萬元,按3%計稅,合同總額103萬元,按9%計稅,合同總額109萬元,則分包一般計稅比簡易計稅成本與凈現金流出增加5.83萬元。
測算如下表:
3.業務處理方案:
對簡易計征項目而言,分包合同按低稅率簽訂,如上表以103萬合同總價簽約最有利,成本、凈現金流出最低,因此,對于公司簡易計稅項目,分包合同宜選擇低稅率簽訂合同。
三、合同簽訂了,業主要求調整項目計稅方式怎么辦?
1.風險點:項目改變計稅方式,存在項目竣工決算或政府審計時扣回稅率差額風險。根據測算,如果改變計稅方式后,按照不含稅價不變辦理結算,扣回6%的稅率差額,一般會造成項目凈損失,如果是聯營項目,業主要求將一般計稅改為簡易計稅方式開發票,而項目前期卻按原稅率辦理結算支付,若我方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未及時扣回稅率差,因聯營方合同結束時間早于公司,極易造成公司單方承擔損失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向業主證明改變計稅方式,我方稅負更高,不應該扣回差額。根據項目實際材料、機械占比情況進行不同計稅方式稅負、利潤、現金流測算,證明改變計稅方式,我方稅負出現一定額度增長,扣回稅率差沒有合理性。
(2)聯營項目,將聯營方的差額稅扣留于公司賬面,待確定業主是否扣回后再行處理。
四、材料大部分由我公司“集采”,而又要求分包提供高稅率發票,造成項目稅負極低,可以直接終止原分包合同嗎?
1.風險點:未做好綜合測算,造成公司稅負過低,分包商稅負過高,對項目整體納稅(屬地、杭州總部、分包商注冊地三者的納稅總量)不利,同時由于項目自身稅負偏低,極易引發稅務稽查。因此,除非該分包合同含了大量材料、機械費用,分包商稅負低于3%,否則不應該同意分包單位選擇一般計稅,否則分包單位開了高稅率增值稅發票,繳納過多的增值稅,相當于我們以現金買稅票,而稅收流向分包商注冊所在地稅務機關。
2.政策規定:財稅[2016]36號文
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。
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,但一經選擇,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
根據主管稅務局解釋:同一個工程項目,同一分包商不管是否分標段、分合同,應選擇統一計稅方式。
3.業務處理方案:①已滿36個月的分包合同,剩余未履約部分按低稅率調整,改變計稅方式,剩余部分按原合同不含稅價*103%辦理結算。
②極少數材料、設備含量極低的分包合同,先終止原合同,再重新簽訂合同,但承擔對第十八條不同理解的稅務風險。
五、增值稅稅率又調整了,怎么應對沒損失呢?
1.風險點:如果稅率調整后未及時調整下游單位的結算稅率,項目將承擔成本增加,可抵扣稅額減少損失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與小規模納稅人簽訂的價稅未分離合同,應與對方單位協商爭取按原合同不含稅價與1%的稅率辦理結算付款,在公司目前有進項留抵前提下減少現金流出。同時以此為鑒,今后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保證價稅分離,并明確約定,當國家稅率變更時,按照合同約定不含稅價與最新稅率辦理結算付款。
(2)公司分包合同基本已實現價稅分離,只需要在辦理結算時將稅金差額扣回,為安全起見,即使業主單位暫未扣回,也應從分包單位將稅金差額扣回。
六、建筑業營改增要求在項目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,你多交了嗎?
1.風險點:分包開票時間與總包開票時間匹配度差,極易造成在當地多預繳增值稅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以“合同總額-分包總額”(即自營比例)進行需納稅結算額總額控制,例如承包合同10000萬元,分包總額6000萬,給業主開票10000萬元,需納稅結算額4000萬(假如項目有3000萬預付款開了完稅票,即每次結算開票時公司該預繳增值稅空間只有1000萬元,其余部分全部應取得分包發票,進行差額抵扣)。
(2)作為與分包單位直接對接的經營部門,辦理結算手續后應及時取得分包發票,便于及時辦理增值稅差額預繳。
(3)做好業主與分包開票實時臺賬登記,財務經營共享臺賬,及時掌握項目差額預繳執行情況,按月分析是否有嚴重不匹配、多交稅風險,并積極應對。
七、虛開增值稅發票,這種責任承擔不起啊
1.風險點:“四流”不一致,即合同流、發票流、業務流、資金流不一致,可能被定性為虛假業務,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。
2.業務處理方案:
(1)防止向業主單位虛開發票:①財務部門向業主表明雙方同時存在稅務風險,維持先結算、后開票流程。②財務部門做好臺賬登記(合同額、已開票情況等),防止超合同額開票情況發生。③超過合同額的開票申請,財務部門需從經營部門取得補充協議,或雙方簽章的正式結算單。
(2)防止取得下游單位虛開發票:①業務部門需鑒別業務真實性,做到先有合同、有結算,再開票,并且開票單位與合同、結算單位保持一致;②財務部門需審核驗證相關資料是否能互相印證,不得有任何瑕疵。